税务稽查重点及风险防范——“三假”行为解读
今年(2021年),中国税务机关将继续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以下简称“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从“三假”案件查处的情况看,不法分子在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下,利用种种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依然突出。
“三假”案件具有六个方面突出特征:“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粗暴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买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黄金制品”“软件产品”成为骗税分子谋取不法利益的新型道具;“虚假申报”成为骗取涉疫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途径。涉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税收安全,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六起打击“三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违法企业团伙化、空壳化和智能化特征明显,同时税务机关也充分利用大数据精准分析等技术,借助金税三期等平台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准确选案高效稽查。
团伙化:重庆破获荣昌夏布企业骗税案
2020年7月,重庆警税联手成功查处夏布企业骗税案。经查,犯罪团伙主要盘踞在重庆荣昌和四川内江,是一个以舒某和唐某为首脑、以亲缘血缘为纽带、以虚假生产麻布为掩护、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为主要手段的家族式骗税团伙。目前已认定两个涉案麻纺制品企业分别骗取出口退税1879万元、1777万元。公安部门已将团伙主犯舒某等人刑事拘留,主犯唐某已被批准逮捕。
空壳化:广东“飓风50号”专案行动
团伙大肆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企业,并通过其控制的1054户空壳企业,采取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防疫物资虚假出口、虚假抵扣列支涉疫税收成本等手段,向全国31个省区市的1.5万个下游企业或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1.4万份,涉案金额66.6亿元。
智能化:四川破获“1.29”非法开票软件案
截至2020年10月,四川警税联合破获了一起非法制作、大肆贩卖开票软件和发票的特大案件。经查,该团伙利用制作非法开票软件和出售假发票牟利。目前已捣毁虚开发票窝点3处、非法开票软件制贩窝点4处,查获非法开票软件4405套、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实涉案虚开发票和开具假发票金额共计232亿。
风险分析研判:宁波查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
2020年4月,宁波市税务局通过风险分析研判,筛选出9家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发票情形后,立即协调市经侦支队、人民银行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查处并成功收网,一举打掉犯罪团伙3个,捣毁虚开窝点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查扣大批涉案物品。经查,涉案团伙以宁波9家公司为平台,利用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便利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71份,涉案金额达78亿元。
大数据精准分析:深圳警税惊雷行动摧毁8个犯罪团伙
2020年5月,深圳市税务局在排查涉疫税收风险时,发现有企业在用品名为防疫物资的海关进口缴款书进行抵扣后,却开出电子产品、钢铁等品名的发票,遂与公安机关组建专案组,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发现多个涉嫌利用虚假海关进口缴款书抵扣税款后虚开发票的犯罪网络,经连续开展多波次打击,共摧毁犯罪团伙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5名。
信息化新战法:福建警税合作破获“5.20”机动车销售发票虚开案
福建警税“5.20”联合专案组紧盯疫情期间涉税犯罪新动向,创新应用信息化新战法,2020年6月成功摧毁一个利用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便利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犯罪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2人,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96份,金额5.57亿元。此后,紧接着又破获省内宁德、三明两地7户机动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发票案,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34份,金额7630万元。
以上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相关涉事人被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
“三假”行为一般会伴随着“假”票,即没有真实经济业务或者与真实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假”票主要是指“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1.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2.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包括两个犯罪行为,即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和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企业如何应对?
针对“三假”行为,尤其是“假”票,税务机关主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对照相应的征管或稽查指标进行分析,例如适用于商贸企业并且与发票电子底账相关的发票征管指标主要有以下四个:
适用于全部企业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的发票征管指标主要有以下四个:
无论是开票方还是收票方,只要涉嫌“假”票,都将要承担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后果。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发票的合规性,在发票管理上不仅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中三流一致的要求,还要做到发票流、业务流、合同流、财务流、资金流等五流一致,确保每一张发票都准确无误地反映了真实的经济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多系统联动,穿透式追踪查询,满足发票管理和风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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