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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后企业税务自查要点解析(上)

税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0-07-08

企业税务稽查的重点与风险提示:

税务稽查案例一:无知者无畏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在确凿的证据及稽查人员耐心的辅导下,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利用私人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的税收违法行为,并积极补扣缴了个税款及缴纳由此产生的罚款。

案例启示:

在“互联网+”背景下,利用没有真实经济业务的“假发票”,即使有编造的完善的发票“三流一致”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也是不可行。另外个人身份证号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银行账户也实名制的前提下,任何想通过“虚构”资金流偷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将无所遁形。

税务稽查案例二:有据没有理

开票方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受票方为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双方经济业务情况:2018年初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上海公司自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采购煤炭汽车运输至北京公司位于包头市美岱召鑫辰物流园的铁路发运站,按实际吨数到场验收进行结算。2018年03月19日至2018年5月10日上海公司开具77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记载金额76,663,656.16元,税额12,603,043.84元,价税合计89,266,700.00元给北京公司,货款全部支付,货物全部运输验收完毕。北京公司在2018年3月至5月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1月初,北京公司所在羊坊店税务所接到上海税务部门通知上海公司有走逃现象需配合调查,2018年11月底羊坊店税务所收到上海税务部门的撤销通知;2019年4月,北京公司接到海淀稽查三局通知,说上海公司走逃,所开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让北京公司配合调查至今;2019年8月,北京公司接到海淀稽查三局通知,要求2019年8月底前必须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处理:北京公司收到的上海公司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因上海公司被认定为走逃企业,因此需要上海税务机关出具其为“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的相关证明材料,北京公司才能向北京税务机关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从而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增值税处理:

如果企业收到一张异常发票,还没有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那么,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什么叫另有规定?《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称,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案例启示:

作为受票方的企业,即使自身做到了“三流一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在自身涉税业务真实有效、合理合规的前提下,需要积极准备备查资料和举证,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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